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解除王超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
司屬各單位、處室:
王超,男,漢族,1989年10月11日出生,衡陽市人,身份證號碼:430406198910113052,系維修中心修理工。
王超于2019年3月13日22時許,酒后駕駛機動車,沿蒸陽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向蒸路口路段時,被市交警支隊雁峰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(jù)現(xiàn)場酒精測試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意見書,王超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.05mg/100ml,超過醉酒駕車標準臨界值,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。2019年11月12日,雁峰區(qū)人民法院以〔2019〕湘0406刑初144號刑事判決書判定王超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二個月,緩刑三個月,并處罰金8000元。鑒于王超的行為已違反了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第(六)款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”,經集團公司2020年4月26日黨委會研究決定,董事會同意,解除王超與我司的勞動合同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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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?
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? 2020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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